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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再依法实行内部稽核制度,是为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稽核工作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稽核部门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六条 被稽核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稽核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七条 中国再设稽核审计部,各下属机构设稽核审计处或配备专职人员,稽核人员的配备按照上级公司批准的编制数额配备。
  第八条 稽核部门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稽核人员。
  具体条例如下:
  (一)必须具有财会(审计)或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专学历的,需从事过会计或保险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直接从事稽核工作。
  第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处级以上稽核干部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 稽核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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