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
(1998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你司1998年6月10日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批复境内金融机构及境内企业对外借款时所称的贷款的“总成本”和“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利息和由借款人承担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
1.印花税;
2.律师费或公证费;
3.承诺费;
4.代理费;
5.安排费;
6.管理费;
7.执行费:代款人及代理人(行)在保护及执行合同的权利和(或)任何相关的修改与豁免中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8.翻译费用、文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