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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抵、免”税调库情况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抵、免”税调库情况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财政部驻各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规定:对实行“抵、免、退”税办法而影响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增值税25%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从中央国库就地调入地方国库,对调库情况由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专员办对“抵、免、退”税调库情况要建立抽查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国税和国库机关,常年开展日常检查,并在下年5月份以前对上年“免、抵、退”税调库的税务清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要求不低于调库额的30%。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企业申报的“抵、免、退”税是否符合规定
  1.列报企业是否具备享受“抵、免、退”税办法的资格。即是否属于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
  2.企业申报办理“抵、免、退”税的有关报表、单证是否真实、齐全。是否按月据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是否具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否具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是否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是否经主管其征税和出口退税务机关逐级审核签章。
  3.“抵、免、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免税额是否是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有无将已享受增值税全免政策的免税额重量复计入;抵扣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按照税法规定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是否予以加数转出;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按规定当期不予退税的数额是否如数扣除。
  (二)国税机关办理“抵、免、退”税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办理审签或擅自扩大“抵、免、退”税的享受范围,以及多报“抵、免、退”税额的范围。
  (三)国库有关调库科目及调库金额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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