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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交银发〔1998〕456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财会部。

  附件一:   
关于实施《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1.第九条第二款“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单位自行印制特定用途的结算凭证,如基金缴款书、财政拨款书、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委托收款书等;实行代收或代扣业务的,如代收公用事业费或从个人储蓄账户中代扣有关费用等凭证,银行可以理。
  2.第十条“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由于较难掌握单位名称规范化简称的标准,各行应要求单位按向银行申请开户时预留银行的单位名称,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票据或结算凭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与该单位向银行申请开户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单位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银行的名称可记载全称,也可规范化简称,如交通银行可简称为交行。
  3.第十一条第一款“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方式,由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选定签章的方式:即在银行预留印鉴或签名,也可以是预留印鉴加签名。银行依据单位预留的印鉴或签名式样,核对单位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印鉴或签名是否相符。单位在未经开户银行同意更换印鉴式样以前不得擅自改变签章方式,擅自改变签章方式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款“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本名”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时,其字体必须与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字体一致,不得将繁体改为简体,也不得将简体改为繁体。
  4.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原记载人即单位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的人员。
  5.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即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银行汇票上必须加盖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银行本票上必须加盖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不得缺少其中任何一枚章,否则票据无效。
  6.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区域性银行汇票指:仅限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省辖银行汇票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只能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和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和背书转让;省辖银行汇票只能在指定的省辖范围内使用和背书转让。
  7.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8.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若在背书栏签章不清时,可在背书人栏外重新签章。
  9.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指定位置内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签章错误或签章位置错误应将本栏(包括被背书人栏)全部划去,紧接着下一栏重新签章,但必须保持背书连续,即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的持票人。如果被背书人名称记载错误,可以更改,由背书人在更改处签章。由于背书日期不是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也可以不填写,如果背书日期记载错误,可以更改。
  10.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也不得向银行申请贴现。只有原持票人可以根据不同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或委托银行收取票款。
  11.第三十四条“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的粘接处由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签章,签章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必须是一公一私两枚章)。
  1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说明”系指书面说明。
  13.第四十二条关于退票理由书的格式,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
  14.由于《支付结算办法》未规定银行汇票的使用区域范围,银行汇票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15.票据上账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单位提交的进账单上收款人全称必须与票据上(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收款人的全称相一致。
  16.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17.因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用途非必须记载事项之一,不得以“未填写用途”为由退票。
  18.申请人申请使用现金汇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对汇款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并交存现金的,才能签发现金汇票;对汇款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一律不得签发现金汇票”执行。
  19.签发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都要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现金银行汇票如未记载代理付款人,兑付行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签发行查实后再解付。
  签发委托人行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应打印清单将当日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如数移存人行。委托人行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由于背书转让原因,由同城他行向我行划付的应予退回,嘱请向当地人行划付。
  如已误付而从系统内划付签发行,则签发行应凭我行全国电子汇兑系统打印的借方补充报单,向当地人民银行划收应由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款。
  每日营业终了,各营业机构必须打印票汇打印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特权操作员逐笔核对签单后,一份交会计主管,一份附在当日“2441汇出汇款”科目传票后一起装订。
  20.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如填写错误,可由填写人更改并签章证明。
  21.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对于漏盖签发行银行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汇票,应按无效票据处理,不得以书面查询办法通融办理。
  22.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如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签章位置不符,均应重新加盖签章。
  23.第七十条第二款“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期满当天不办理。
  24.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申请人持汇票上出票日期与汇票到期日之间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的,银行不予受理。
  2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该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在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时,付款人名称栏应填写承兑银行行名。
  2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存款不足支付票款的,承兑银行被迫垫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应按承兑汇票业务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中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取票款业务授权表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日按人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27.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的做法,应按《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交银发〔1997〕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各行信贷(贷审)部门经审查并报分管行长同意为企业单位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填制同意领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联系单(见附件)一式两联,一联由信贷部门留存,另一联加盖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员私章,交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前往营业部柜面领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次领购一份,按规定价格收回印制工本费,不得多购。
  (2)应定期检查专夹保管的联系单,凡长期未办理正式承兑手续的,应查明原因,若企业单位签发时发生作废或单位领回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因故不需办理承兑手续的,银行应指定专人联系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并附在联系单后面,按规定手续定期销毁。
  (3)不准行内任何部门(个人)事先向会计部门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28.第一百二十三条“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与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75号),“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支票上签章,支付密码不能代替签章。为解决银行会计人员对签章真伪的审核,便于在联网的条件下付款银行对收款人开户银行传输支付信息的确认,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签章的同时,可以与银行约定采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银行可以与客户约定在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书、信(电)汇凭证上填写支付密码,银行凭以审核支付。
  29.第一百二十六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即从出票的当天开始计算。第10日如遇法定休假日,应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30.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持要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分别三种情况处理;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只需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章,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持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并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背书日期;出票人持转账支票到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则不签章也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
  31.第一百二十九条“存款人领购支票”,存款人开户银行出售空白支票时,应逐份加盖该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章。
  32.第一百六三十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由于铁路运输收入进款资金实行高度集中管理,遍布全国的铁路营业站需要每日办理汇兑结算逐级向铁道部解缴运输收入,各营业站未设立财会部门,无法使用财务专用章在汇兑凭证上签章,经人总行会计司《关于铁道部门办理运输收入解缴签发汇兑结算凭证签章的通知》(银会计〔1997〕66号)批准,铁道部门从其在银行开立的运输收入专户办理上解款时,可以在签发的汇兑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的“运输收入专用章”并加其授权的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3.按《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上各要素必须认真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不得用预先刻制的章戳用红色或蓝色印泥(油)加盖。
  
  附:

       交通银行     分(支)行
  同意领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联系单 编号:No×××

  营业部:
    兹有      单位,因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前来领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一份。


     经办人          信贷部门
     签章           签章


  汇票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属于空白重要凭证,单位领购以后如在签发时发生作废或因故不需办理承兑手续的,应主动将领购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注销后退回银行。

  附件二:
关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使用印章方面问题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使用的“业务公章”,我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业务公章系业务用章的泛称,具体到章的名称,我行颁刻有“业务章”,即《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使用的“业务公章”;《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使用的“转讫章”,我行未颁刻此章,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我行予以增加颁刻此章,模式如下:(略)
  由各管辖行、直属行财务会计部门绘制印模,经行长审批后刻制,使用于一切转账凭证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使用的范围(“业务章”则不得使用上述范围)。
  二、关于联行往来会计核算方面问题
  我行自1997年初使用“全国电子汇兑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有关联行往来账务的处理,一律改按我行“全国电子汇兑业务系统”相关的账务处理规定处理。
  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应严格贯彻章、证、压(押)三分管的原则
  四、关于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一)对于银行汇票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我行仍使用“244汇出汇款”一级科目下的“2441汇出汇款”二级科目,核算签发系统内解付的银行汇票;“2442委托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签发委托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
  (二)实行电子计算机签发银行汇票,每日营业结束应打印清单二份,一份单独保管,一份附“2441汇出汇款”科目贷方转账传票之后。凡颁发银行汇票章的营业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应打印清单三份,向分行营业部办理移卡手续,一份留存附于“2441汇出汇款”科目贷方转账传票之后,二份随卡送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一份单独保管,一份附“2441汇出汇款”科目贷方转账传票之后。
  (三)签发委托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应打印清单将当日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如数移存人民银行。委托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由于背书原因,由同城他行向我行划付的应予退回,嘱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划付。如已误付而从系统内划付签发行,则签发行应凭我行全国电子汇兑系统打印的借方补充报单向人民银行划收应由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款。
  (四)签发银行汇票应分别“2441汇出汇款”与“2442委托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科目设立明细账,手工进行签发与销账的登记。电子计算机应每月打印该两科目的未销各户金额清单与手工登记的该两科目明细账、卡片核对三相符。
  (五)关于有缺陷银行汇票的处理中规定,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有缺陷银行汇票应“开具收据,汇票暂时收存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查询”,出票行补来查复书后,填制划款凭证主动划付。总行制定“收据”格式附后,由各行自行印制,并应纳入“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范围控制使用。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为收据给客户,一联为存根。汇票付款后,收据与存根一并作汇票附件。
  五、关于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一)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我行仍按规定办法,对商业汇票的托收,通过“943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表外科目核算,不再另设登记簿。
  (二)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中对银行承兑汇票规定:“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我行从1994年更换会计科目时,在或有资产类科目中设置“3625应收承兑汇票”科目;在或有负债类科目中设置“4625应付承兑汇票”科目,纳入表内核算,现仍按此办法核算。
  (三)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一)定额银行本票属面额证券,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中,对其领用、签发、结存的会计核算手续未加规定,根据我行“发行面额证券”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通过“981未签发本票”表外科目核算,向人民银行领取、签发或作废,或退回人民银行的定额本票。
  对已兑付的本票通过“982已兑付本票”表外科目核算,兑付的本票应切角、打洞,连同存根联一并定期单独装订,视同传票汇册保管。
  (二)银行办理定额银行本票业务须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还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对定额本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支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一)支票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支票发生退票,出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收款项科目核算;持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根据我行暂收、暂付及损益类科目的账户、分户设置和归属范围的规定,对支票退票与收单退回仍通过“2621暂收款项”科目与“1381暂付款项”科目有关账户、分户核算。
  (二)对支票与收单退回,总行制定“特种转账凭证”(退付出凭证专用)一式五联与“特种转账凭证”(退收入凭证专用)一式四联两种格式,各行可自行印制应用。如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则按当地人行规定办理。
  八、信用卡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我行制定有“信用卡会计核算手续”。在“信用卡会计核算手续”中明确了储蓄所受理跨系统信用卡的存、取的会计核算手续,各分支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征得当地人民银行认可后实施。
  九、托收承付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一)托收承付会计核算手续中仅规定设置“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和“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我行对发出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设置“941发出托收结算凭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对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设置“942定期代收结算凭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现仍按此规定办理。各行除设立登记簿记载外,还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总分核算。
  (二)登记簿的样式附后,由各分支行自行印制应用。
  (三)关于托收承付业务中,单位账户存款不足,需要银行分次扣款的,对扣款金额的掌握,原则上扣到百元为止,其余款项待单位账户增加存款后再行扣收。
  十、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方面问题
  (一)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中仅规定设置“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我行对发出委托收款凭证设置“943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对收到委托收款凭证设置“944收到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现仍按此规定办理,除设立登记簿外,还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总分核算。
  (二)两种登记簿的样式附后,由各行自行印制应用。
  十一、关于业务收费和罚款账务处理方面问题
  (一)收取凭证工本费,我行列(贷)“735营业费用”科目“印刷费”账户。
  (二)收取邮电费,我行列(贷)“735营业费用”科目“邮电费”账户。
  (三)收取手续费,我行列(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
  (四)收取结算罚款,我行列(贷)“712营业外收入”科目“罚款收入”账户。
  十二、关于空白重要凭证管理方面问题
  关于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我行印发了《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发〔1996〕378号),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空白重要凭证的范围应增加“商业汇票”和“支票”两种(我行原列在收费凭证管理范围之内)并加强管理和核算。

  附一:
交通银行留存有缺陷银行汇票收据   编号:

尊所提交的下列银行汇票:

┌──────────────────────────────────┐
│                         汇票号码 第  号│
│出票日期             ┌────────────────┤
│(大写)  壹玖 年 月 日   │代理付款行:   行号:    │
├─────────────────┴────────────────┤
│收款人:               账号:            │
├──────────────────────────────────┤
│出票金额人民币                           │
│   (大写)                           │
├──────────────┬─┬─┬─┬─┬─┬─┬─┬─┬─┬─┤
│实际结算金额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大写)     ├─┼─┼─┼─┼─┼─┼─┼─┼─┼─┤
│              │ │ │ │ │ │ │ │ │ │ │
├──────────────┼─┴─┴─┴─┴─┴─┴─┴─┴─┴─┤
│              │        多余金额        │
│申请人:_  账号或地址:_├─┬─┬─┬─┬─┬─┬─┬─┬─┬─┤
│出票行:_行号:_ 备注:_│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因汇票有下列缺陷:
  1.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
  2.签章模糊不清。
  3.其他。
  须向出票行进行查询,汇票暂时留存我行,特制给收据,待查复后,凭我行通知,持本收据及身份证件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交通银行   行(加盖“业务章”)

                    复核员:    经办员:

                      年  月  日

           交通银行留存有缺陷银行汇票收据存根   编号:

尊所提交的下列银行汇票:

┌──────────────────────────────────┐
│                         汇票号码 第  号│
│出票日期             ┌────────────────┤
│(大写)  壹玖 年 月 日   │代理付款行:   行号:    │
├─────────────────┴────────────────┤
│收款人:               账号:            │
├──────────────────────────────────┤
│出票金额人民币                           │
│   (大写)                           │
├──────────────┬─┬─┬─┬─┬─┬─┬─┬─┬─┬─┤
│实际结算金额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大写)     ├─┼─┼─┼─┼─┼─┼─┼─┼─┼─┤
│              │ │ │ │ │ │ │ │ │ │ │
├──────────────┼─┴─┴─┴─┴─┴─┴─┴─┴─┴─┤
│              │        多余金额        │
│申请人:_  账号或地址:_├─┬─┬─┬─┬─┬─┬─┬─┬─┬─┤
│出票行:_行号:_ 备注:_│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因汇票有下列缺陷:
  1.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
  2.签章模糊不清。
  3.其他。
  须向出票行进行查询,汇票暂时留存我行,特制给收据,待查复后,凭我行通知,持本收据及身份证件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交通银行   行(加盖“业务章”)

                    复核员:    经办员:

                      年  月  日

  附二:   
交通银行 特种转账凭证(退付出凭证专用)     ①

             退票日期:19 年 月 日


 ┌─┬─────┬─┬──┬───┬───────────────────┐
 │凭│凭证日期 │凭│付款│ 付款 │        金  额        │
此│证│(委托日期)│证│行交│ 单位 │                   │
联│种├─┬─┬─┤号│换号├─┬─┼─┬─┬─┬─┬─┬─┬─┬─┬─┬─┤
由│类│年│月│日│码│码 │户│账│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托│ │ │ │ │ │  │名│号│ │ │ │ │ │ │ │ │ │ │
收├─┼─┼─┼─┼─┼──┼─┴─┼─┼─┼─┼─┼─┼─┼─┼─┼─┼─┤
行│ │ │ │ │ │  │   │ │ │ │ │ │ │ │ │ │ │
作├─┴┬┴─┴─┴─┴──┴───┴─┴─┴─┴─┴─┴─┴─┴─┴─┴─┤
付│金额│人民币                              │
出│  │(大写)                              │
凭├──┴─┬───────────────────────────────┤
证│退票理由│                               │
 └────┴───────────────────────────────┘
 ┌─┬────┬──────┐科目:借
 │托│全  称│      │  对方科目:贷
 │收├────┼──────┤       复核    记账
 │单│账  号│      │
 │位├────┼──────┤
 │ │开户银行│      │
 └─┴────┴──────┘


               交通银行 退票通知           ②
             退票日期:19 年 月 日


此┌─┬─────┬─┬──┬───┬───────────────────┐
联│凭│凭证日期 │凭│付款│ 付款 │        金  额        │
由│证│(委托日期)│证│行交│ 单位 │                   │
托│种├─┬─┬─┤号│换号├─┬─┼─┬─┬─┬─┬─┬─┬─┬─┬─┬─┤
收│类│年│月│日│码│码 │户│账│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行│ │ │ │ │ │  │名│号│ │ │ │ │ │ │ │ │ │ │
送├─┼─┼─┼─┼─┼──┼─┴─┼─┼─┼─┼─┼─┼─┼─┼─┼─┼─┤
托│ │ │ │ │ │  │   │ │ │ │ │ │ │ │ │ │ │
收├─┴┬┴─┴─┴─┴──┴───┴─┴─┴─┴─┴─┴─┴─┴─┴─┴─┤
单│金额│人民币                              │
位│  │(大写)                              │
兼├──┴─┬───────────────────────────────┤
代│退票理由│                               │
付└────┴───────────────────────────────┘
款┌─┬────┬──────┐  你单位存入的上列凭证发生退票,请在附上的领
通│托│全  称│      │回退票收据上加盖印鉴,来行调回。(此款已在你单
知│收├────┼──────┤位账户中付出)
 │单│账  号│      │            (银行盖章)__
 │位├────┼──────┤
 │ │开户银行│      │
 └─┴────┴──────┘


            交通银行 领回退票收据            ③
           退票日期:19 年 月 日


 ┌─┬─────┬─┬──┬───┬───────────────────┐
 │凭│凭证日期 │凭│付款│ 付款 │        金  额        │
 │证│(委托日期)│证│行交│ 单位 │                   │
此│种├─┬─┬─┤号│换号├─┬─┼─┬─┬─┬─┬─┬─┬─┬─┬─┬─┤
联│类│年│月│日│码│码 │户│账│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托│ │ │ │ │ │  │名│号│ │ │ │ │ │ │ │ │ │ │
收├─┼─┼─┼─┼─┼──┼─┴─┼─┼─┼─┼─┼─┼─┼─┼─┼─┼─┤
行│ │ │ │ │ │  │   │ │ │ │ │ │ │ │ │ │ │
作├─┴┬┴─┴─┴─┴──┴───┴─┴─┴─┴─┴─┴─┴─┴─┴─┴─┤
付│金额│人民币                              │
出│  │(大写)                              │
凭├──┴─┬───────────────────────────────┤
证│退票理由│                               │
附└────┴───────────────────────────────┘
件┌─┬────┬──────┐  我单位存入的上列凭证发生退票,兹加盖我单位
 │托│全  称│      │印鉴,请凭本收据领回上列凭证。
 │收├────┼──────┤
 │单│账  号│      │             (托收单位印鉴)
 │位├────┼──────┤
 │ │开户银行│      │
 └─┴────┴──────┘


         交通银行 特种转账凭证(退付出凭证专用)     ④
             退票日期:19 年 月 日


此┌─┬─────┬─┬──┬───┬───────────────────┐
联│凭│凭证日期 │凭│付款│ 付款 │        金  额        │
由│证│(委托日期)│证│行交│ 单位 │                   │
付│种├─┬─┬─┤号│换号├─┬─┼─┬─┬─┬─┬─┬─┬─┬─┬─┬─┤
款│类│年│月│日│码│码 │户│账│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行│ │ │ │ │ │  │名│号│ │ │ │ │ │ │ │ │ │ │
作├─┼─┼─┼─┼─┼──┼─┴─┼─┼─┼─┼─┼─┼─┼─┼─┼─┼─┤
付│ │ │ │ │ │  │   │ │ │ │ │ │ │ │ │ │ │
出├─┴┬┴─┴─┴─┴──┴───┴─┴─┴─┴─┴─┴─┴─┴─┴─┴─┤
凭│金额│人民币                              │
证│  │(大写)                              │
(├──┴─┬───────────────────────────────┤
提│退票理由│                               │
回└────┴───────────────────────────────┘
发┌─┬────┬──────┐科目:借
生│托│全  称│      │  对方科目:贷
退│收├────┼──────┤       复核   记账
票│单│账  号│      │
时│位├────┼──────┤
用│ │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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