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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交银发〔1998〕465号)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东京分行:
  为了满足海内外客户对快速汇款的业务需求,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海内外分行间的业务联动,总行决定在有条件的海内外分行间开办快汇业务,英文名称是BOCOMM EXPRESS。现将《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汇业务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欲开办此项业务的分行具备条件后可向总行国外业务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先由东京分行和上海分行自1998年12月起进行试点,试点币种为美元和日元,分别使用总行在纽约分行、东京分行开立的美元及日元账户。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

   一、业务定义
  快汇业务系指海外行客户在海外行当即交割资金的汇款申请,由海外行受理后,在约定的24小时内由国内分行解付给收款人(账户)的汇款业务。
  二、办理条件
  (一)办理快汇业务的客户必须当即向汇出行交割汇出资金及费用。
  (二)汇出行必须以最快速度利用SWIFT系统发送报文至总行,汇入行、收款人资料应齐备准确。
  (三)办理快汇业务的汇入行必须是我行已开通SWIFT报文收发系统的分支行。
  (四)收款人必须在解付行开立有账户,或能够当日通知到达并认可为解付的。
  (五)汇入款结汇或原币入账须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办法
  (一)汇出行。
  1.接受本汇款申请时,必须当即收妥汇出资金和汇出费用。
  2.在2小时内向解付行发出SWIFT报文,如MT100或MT202,报文中汇入行、收款人资料应准确齐全。
  3.在付款指令中用户报头的报文用户参考编号(项目108栏),即MUR(Message User Reference)的前部加上快汇业务的识别码“CNEX-×××”。前5位不变,后3位“×××”为各收报行的分行码。若发报行输入识别码错误引起该报文转发延误的责任由发报行承担。
  4.承担汇出汇款资金风险和因收款人资料有误而迟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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