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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
 《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1998年4月3日 交银发〔1998〕092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8〕90号)转发给你行,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


      (1998年3月17日 银复〔1998〕90号)
  
交通银行:
  交银〔1997〕111号文收悉。现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6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请你行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和名称对你行分支机构的智能卡(IC卡)业务进行统一和规范。
  二、你行IC卡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牌本1.0)》(银发〔1998〕24号)执行。
  三、你行单独发行一次性IC储值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分支机构发行IC专用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
  四、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持本批复和你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件:       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属借记性质的金融支付工具。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8周岁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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