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是法人的,在其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经本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违约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3.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处理:
  1.本行有权对逾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2.本行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3.贷款逾期经贷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后,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中列明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本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本行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和费用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如超过应偿还部分,由本行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