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使用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在活期存款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使用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八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合同期内,期限为5年内的,执行3年期贷款法定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5年期贷款法定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执行在5年期贷款法定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与本行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上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条 采取抵押或质押作为保证方式的,在抵押期或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行不得擅自处分设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抵押或质押期间,抵押物或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抵押期间,未经本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具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时,可提出由本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人指定机构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指定机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终止时,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