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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
 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交银发〔1998〕086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加强我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运作,现将《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规模由总行计划部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内专项下达。我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精神的具体意见将另行下发。

附:     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本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是指境内注册的房地产商建造的、借款人以居住为用途购入的现房或期房。期房必须完成建筑(士建)投资额的25%以上,并经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出具完成工程量的核定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项下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房屋售价的70%(含70%)。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契约;
  4.具有所购房屋售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产的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或有本行认可的其他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确具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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