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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交银发〔1998〕082号)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
 为优化信贷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规范总分行联动贷款运作,现将《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总分行联动贷款的申报、审批、操作及管理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总分行联动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调度和优化信贷资金配置,提高资金营运效益,防范经营风险,规范总分行联动贷款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是指总行集中部分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与有关分行共同择优支持经营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和项目,并通过联动贷款的发放,调整全行信贷结构,促进经营状况好的分行加快发展。
  第三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业务开展原则:
  1.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信贷资金的优化配置;
  2.以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为前提,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注重发挥联动贷款的综合业务发展效应,有利于培育基本客户。

第二章 联动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的范围为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内部评级在A-级(含A-级)以上的管辖、直属分行及部分经营管理水平高、资金营运效益好、内部评级为二等以上(含二等)的辖属分行。联动贷款要以效益为中心,重点投向国家支柱型、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强强联动的企业集团、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以及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第五条 总分行联动贷款的发放对象系指符合我行客户选择标准和条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经营管理好,还本付息及抗风险能力强,与我行业务往来密切的重点企业或项目。

第三章 联动贷款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流动资金联动贷款客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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