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融资的抵押系统
第九条 在项目融资方式下,由于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融资担保,贷款银行为保证其贷款安全,需要对项目资产设置抵押并获得项目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抵押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一)机器设备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抵押;
(三)保险权益的转让;
(四)项目有关合同权益的转让;
(五)账户抵押;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抵押、质押或转让。
第十条 机器设备抵押:指借款人将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抵押代理行应根据
《担保法》,配合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妥善保管各种物权凭证,并定期审查各类文件及凭证的有效性。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许可借款人进行任何有损抵押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指借款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登记。房产抵押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部门(按照
《担保法》及各地有关规定)登记,并视贷款银行的要求,由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交由抵押代理行保管。抵押代理行应配合借款人进行上述登记,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权益的转让:指借款人将它所购买的保险的受益权让渡给贷款银行,以贷款银行或抵押代理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于保险权益的转让,抵押代理行应协助借款人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权益抵押通知书,并签收保险公司向借款人和抵押代理行签发的同意抵押确认函。
第十三条 项目有关合同权益的转让:指借款人将它签署的部分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这些合同包括项目合资(或合作)合同、承包建设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购买合同、承包商及其供货商的履约保函等。对于合同权益的转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为保证合同权益转让的有效性,贷款银行如果要求对该转让进行公证,抵押代理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