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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建总发〔1998〕16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欧元启动后会计核算工作和现钞管理的需要,现将《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在西安召开的欧元业务培训班的精神,予以贯彻落实。
  一、欧元启动后,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仅在原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这一核算原则,故本办法不对各项业务的处理再加赘述。
  二、储蓄网点的会计核算保留原核算方式并用原币记账。
  三、原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有关FEBS系统软件及操作方式的变化及要求,总行将另行通知。
  五、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行有关部门联系。

附:        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行从业务发展的实际要求和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将关闭现有欧盟区内12家账户行中的6家,将精选出的原6家账户行的欧盟国家原币账户转成欧元户,即美洲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荷兰银行、法国兴业银行。随之而来,总行在境外及下属机构在上级行开立的欧盟国原币账户(下称原币,即DEM、FRF、ITL、FIM、ESP、NLG、BEF等)均将被欧元账户所取代。由于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遵照国际惯例,我行将对客户采取“不强迫、不禁止”的原则,允许客户按自己的意愿保留原币账户。
  在外汇管理方面,目前外汇管理局欲意将欧元作为一个新的币种管理,适用规定与现行的规定相同。各行在具体执行时,可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一、开户体系和账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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