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领人为三资企业经理级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三)申领人为党政机关的司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或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领导(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四)申领人为全国优秀知名人士。
(五)持龙卡普通信用卡4年以上,未发生过恶意透支行为的其他申领人。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申领人,发卡行在其提供合法担保或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的前提下,可同意发给其金卡。
第八条 申请领用金卡,申领人应向发卡行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领用龙卡协议》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申请人原持有龙卡信用卡普通卡,获准领用金卡后,须退回普通卡。
第九条 金卡发卡由金卡发卡行分管行长或分管行长授权信用卡部经理签字审批。
第十条 金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十一条 金卡持卡人因购物消费结算急需,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善意透支,最高透支限额为1万元,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透支利率执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金卡取现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收单行及其营业机构、网点、龙卡特约商户办理龙卡业务,必须受理金卡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及转账结算等业务,其受理程序及规定均与普通卡相同。
第十三条 金卡持卡人除享受普通持卡人所得到的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办理金卡可以免存备用金。
(二)同城或异地挂失免交挂失手续费。
(三)遗失补办新卡免交工本费。
(四)发卡行、收单行对金卡申请授权的均应优先处理。
第十四条 金卡在联网的POS、ATM、网点终端上购物消费、支取现金的交易限额按龙卡网络系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金卡年费为80元/卡。其他收费标准与龙卡信用卡普通卡相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内未涉及的事项,均按照《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件下发的《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