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建总发〔1998〕113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龙卡市场,提高龙卡品牌形象,总行决定试点发行金卡。并根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卡是龙卡系列产品之一,是建设银行向较高信用等级客户发行的信用卡。凡受理龙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都必须受理金卡。各分行要切实做好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受理金卡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向社会宣传龙卡金卡,避免因拒绝受理金卡而造成金卡还不如普通卡好使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生无故拒绝受理金卡的情况,客户有权向发卡行或上级行直至总行投诉,经查实后,总行将对有关的经办行和管辖分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发行金卡的资格。
二、各行应有针对性地与一些档次比较高的龙卡特约商户商谈受理金卡时提供相应的VIP服务;并且各行在与特约商户举办龙卡消费优惠活动时,金卡也应享受比普通卡更高的优惠幅度。谈妥这类服务的分行,应将服务内容报总行,以便总行汇总后通知全行并进行对外宣传。
三、金卡卡号执行建总函字(91)第54号文件规定的编排规则。卡号前6位由国际组织确定,万事达卡为544033,VISA卡为491031;第7~9位表示发卡行(采用现行发卡行行号);第10~13位为客户账号;第14位为主卡、附属卡标识;第15位表示领卡张数;第16位为校验位。原9988金卡停发。
四、各分行须对有关信用卡应用系统(行内主机系统、信用卡管理系统、龙卡网络系统、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当地金卡工程网络系统等)及外围设备(POS、ATM、网点终端、电话银行、止付器、打卡机等)软件统一进行修改。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受理金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二)金卡发卡、授权、信控、止付、追讨及账务处理等均比照普通卡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