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于因交易错误而产生的资金损失,由受理交易的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信用卡业务柜台及龙卡受理网点要严格遵守建总函字〔1997〕第467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24小时内提取现金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第八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在存款后24小时之内,除在原网点提取现金外,不得支用该笔款项。
第二节 存款操作规程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接受信用卡存款交易时,可采用凭卡存款和凭卡号存款两种处理方式。
一、凭卡存款。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终端选择“凭卡存款交易”,刷卡、输入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二、凭卡号存款。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存款凭条,内容包括卡号、卡有效期、存款金额等。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中选择“凭卡号存款”交易,按照存款凭条中填写的资料,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存款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再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第十条 实行非柜员制的储蓄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接受信用卡异地存款,必须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方可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各成员行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只有经过复核后方可将存款交易信息上送总行中心的功能。
第十一条 收单行主机判别为异地卡存款交易,则将该笔交易信息上送龙卡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该笔交易信息返回后,交易网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回复的结果进行处理。
一、交易成功:
(一)采取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经办人员在终端打印出的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