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库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和单位、个人交存现金时,借记本科目,存入开户银行和付给单位、个人现金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设置经费现金和业务现金明细账户。
102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用于业务管理费用的内部经费存款。存入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11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存入中央银行的备付款项。存入时借记本科目,支取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存放机构设户。
112 存放建设银行款项
本科目核算存入建设银行的日常往来业务结算资金。存入时借记本科目,支取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存放机构设户。
121 拆放建设银行款项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拆放的业务结算备付节余资金。拆出时,借记本科目,收回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拆放机构和期限按笔设户。
131 单位购建房贷款本科目核算对单位发放的用于购、建住房的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132 个人住房贷款
本科目核算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维修、置换住房的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户。
133 房管单位贷款
本科目核算对房管系统发放的用于维修住房等经营周转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134 合作建房贷款
本科目核算对住房合作社、合作建房单位发放的用于住房的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135 经济适用房贷款
本科目核算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专项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136 房地产开发贷款本科目核算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设“住房开发贷款”和“非住房开发贷款”二级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137 其他住房贷款
本科目核算上述贷款之外的有关住房的周转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150 划拨统筹资金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划拨的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住房资金。上划时借记本科目,收到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划拨资金的性质设“划拨公积金”、“划拨售房资金”、“划拨住房维修基金”、“划拨住房债券资金”、“划拨住房租赁保证金”、“划拨其他住房资金”、“划拨住房补贴”等二级科目,按划拨机构设户。
151 委托住房贷款
本科目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下设“委托单位住房贷款”和“委托个人住房贷款”二级科目,并按借款人设户。
153 世界银行转贷款
本科目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贷出时借记本科目,归还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下设“世行转贷款单位贷款”和“世行转贷款个人贷款”二级科目,并按借款人设户。
161 贷款呆账准备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提取、收回已核销以前年度贷款时贷记本科目,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或冲减多提呆账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呆账准备不足核销呆账损失时,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科目设贷款呆账准备户。
162 坏账准备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发生的应收利息等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
提取、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时,贷记本科目,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或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坏账准备不足核销坏账损失时,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科目设坏账准备户。
163 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发放的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发生欠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按规定经批准核销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按欠息的贷款种类设置“单位购建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房管单位贷款”、“合作建房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住房贷款”等二级科目,并按欠息单位或个人设户;
本科目下设“核销利息”二级科目,设一总户核算已核销利息,余额在贷方。
164 催收贷款利息
本科目用于核算贷款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利息,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营业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同时将“待转营业收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
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置“单位购建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房管单位贷款”、“合作建房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住房贷款”等二级科目,并按欠息单位或个人设户。
165 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应收、暂付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和待查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发生时,借记本科目,收回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户。
171 短期投资
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投资时借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投资种类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两个二级科目。按债券种类和期限设户。
172 长期投资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购入的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投资时借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投资种类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两个二级科目。按债券种类、期限设户和“应计利息户”。
173 投资风险准备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提取时贷记本科目,经批准核销或冲减多提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投资风险准备不足核销损失时,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科目设投资风险准备户。
181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加时借记本科目,减少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账面价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的原值,应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户转入有关明细账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每项固定资产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182 累计折旧
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累计折旧户。
183 固定资产清理
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和变现残值所得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户。
184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在建工程实际支出。发生时,借记本科目,交付使用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等设户。
185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
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户。
186 递延资产
本科目核算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费用的种类设户。
187 待处理财产损溢
本科目核算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盘盈的各种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盘亏的各种资产,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资产等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转销时: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本科目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二级科目。
188 待处理抵债资产
本科目核算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以原抵押或质押品抵偿而拥有处置权的资产,与借款人协商收取的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以及破产和关闭企业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转出时贷计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
191 库存物资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购入的材料、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借记本科目,领用、出售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按物资类别设户。
(二)负债类
201城市(县镇)住房基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用于核算城市(县镇)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的投资;市(县镇)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原房租补贴的资金;征收的房产税;市(县镇)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中归地方财政支配的部分;城市(县镇)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统筹部分的租金收入;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盈利转入部分,地方政府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其他资金。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户。
202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财政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原有的房租补贴;自营住房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收回资金;单位自行筹集的住房资金等。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户。
203 企业住房基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原有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资金;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出售自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企业自行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等。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户。
204 住房租赁保证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户。
205 公积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转入时贷记本科目,支用、转出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单位设户,按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06 住房债券资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职工个人或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债券资金。缴纳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户。
207 住房补贴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货币化分配办法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缴存、转入时贷记本科目,支用、转出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单位设户,按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08 住房维修基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房屋业主按规定缴存的各类住房维修基金。缴存时记贷方,支用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管理委员会设户,按业主进行明细核算。
212 其他住房存款
本科目核算上述住房资金之外的有关住房的存款。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户。
213 保证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要求客户存入的保证金性质或备付期间费用和偿还债务准备存入的款项。存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户。
214 定期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的定期性住房款项。转入时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户。
230 统筹资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集中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存入时贷记本科目,转出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集中资金性质设“公积金存款”、“售房资金存款”、“住房维修基款”、“住房补贴存款”等二级科目,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设户。
231 委托贷款基金
本科目核算委托部门或单位委托发放专项住房贷款而提供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转入时贷记本科目,转出或冲销基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委托单位贷款基金”和“委托个人贷款基金”两个二级科目,按委托人设户。
233 世行转贷款基金
本科目核算委托人委托发放专项住房贷款而利用的世界银行贷款资金。转入时贷记本科目,转出或冲销基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世行转贷单位贷款基金”和“世行转贷个人贷款基金”两个二级科目,按委托人设户。
251 应付利息
本科目核算预提的住房定期性款项应付未付的利息。预提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置“应付存款利息”和“应付债券利息”二级科目。
252 待转营业收入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停止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利息。转入时借记“催收贷款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欠交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253 代收贷款利息
本科目核算办理委托贷款代收的贷款利息。收到利息时,贷记本科目,按规定将利息划交委托部门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代收单位贷款利息”和“代收个人贷款利息”两个二级科目,按贷款委托部门或单位设。
254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余额在贷方。
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户。
255应付工资
本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支付工资及从应付工资中扣还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计入成本费用时,贷计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工资类别设户。
256 应付福利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时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应付福利费户。
257 应交税金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税率计算应交税金以及税务部门退回多交税金时贷记本科目,交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置“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账户。
258 应付利润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期末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投资者设户。
259 预提费用
本科目核算预先提取但实际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预提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户。
260 住房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取得的除公益金和住房折旧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住房方面的资金。包括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出售净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住房基金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取得或增加时记贷方,支用或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设住房周转金户。
271 长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借入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借入时,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借出单位设户。
273 长期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发生时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应付款对象设户。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
301 内部往来
本科目核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与派出机构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收到款项时贷记本科目,付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往来机构设户。
311 调拨资金
本科目核算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承办机构间调拨的业务资金。调入时贷记本科目,调出时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调拨资金机构和期限按笔设户。
321 预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