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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贷: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单位贷款户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单位贷款户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单位贷款户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根据表内转销的贷款明细户,按贷款种类,分正常贷款户和逾期贷款户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建立明细账。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或: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二)贷款利息账务的结转
  按“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款单位明细数分别填制一联表外科目收入和付出凭证办理结转。会计分录: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单位贷款利息户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贷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五、报表和签证单上报时间
  各行应根据1998年6月21日(第二批结转的行为1998年9月21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余额分贷款种类按单位明细户编制贷款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一级分行汇总后于1998年6月30日(第二批结转的行为1998年9月30日)前附贷款单位签证单分别上报开发银行财会局和总行会计部各一份。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账务划转对账签证单(略)
    三、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账务划转对账签证单(附表)(略)
    四、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传真电话和通讯地址(略)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的要求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修改,并规定如下:
  一、代理业务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一)“245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会计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向开发银行借入的各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转入的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该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一页第53行,归属资产负债表“短期存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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