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发银行代理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增设“245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02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029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会计科目,调整“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会计科目为“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1998年10月1日起取消“48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488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489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490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491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会计科目,取消补充资料“096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三、账务核对和签证
(一)账务核对
各行要认真做好结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会计部门,在1998年6月20日(第二批分行为1998年9月20日)以前对代理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本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本年已回收的贷款应及时将基金退回开发银行在建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实收贷款本金户,收回的贷款利息上划建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清理后各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与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之和必须相等,不等的应立即查明原因,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各行与借款单位核对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金和利息,为1998年6月21日(或1998年9月21日)与借款单位办理签证作准备。
(二)贷款签证
第一批结转行应在1998年6月20日营业终了对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计算利息并按当日各贷款户贷款余额和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以及二季度应收利息情况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账务划转对账签证单”(见附二、附三)一式五份(总行、一级分行、经办行、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各一份),经借款单位确认后经办行进行账务结转。第二批结转的行于1998年9月21日比照上述要求执行。签证单将作为开发银行接受贷款本金和利息户移转的依据。
四、账务的结转
第一批结转的行应在1998年6月25日(第二批结转的行应在1998年9月25日)前办理签证和账务结转,结转完后取消的会计科目月末不应有余额。
(一)贷款本金结转的会计处理
经办行分贷款种类按贷款明细户贷款余额分别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基金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