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外币储蓄会计采用分币分账制,即以原币种为记账单位,按各种不同货币分别核算和编制报表。
  第十六条 外币储蓄业务网点与管辖行的外汇资金往来,一律通过相互开立的外汇资金“内部往来”账户进行。
  第十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的科目设置、核算手续、账表凭证要求、利息计算及决算等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储蓄网点外币储蓄业务应由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机构于月终将外币储蓄营业月报和外币储蓄业务人民币资金平衡表向管辖行会计部门并表。

第五章 外币现钞出纳及移存

  第十九条 办理外币储蓄的业务网点,在外币现钞的收付、整点、保管等方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办理。外币储蓄网点库存现钞额度由管辖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第二十条 外币储蓄业务网点超过限额的现钞应及时上交出纳部门,不足限额的及时向出纳部门领取。
  第二十一条 外币现钞出入境工作由出纳部门遵照《中国建设银行运送外钞出入境管理规定》组织实施。保卫和筹资等部门应予以大力协助。
  第二十二条 外币储蓄业务临柜人员在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工作中,发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外币)和假有价证券要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处理。对发现的假币和假有价证券必须当场没收,在假币、假证券上加盖“假币”“假券”戳记,开具“发现伪(变)造币、证券没收证”。没收的假币假券,应及时上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按规定集中保管、上交。对发现并没收假币有功人员,比照查获假人民币有关规定标准奖励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在外币现钞出纳工作中发生长短款、误收假外钞等差错,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应在折合成人民币后,比照人民币的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币储蓄存款统计、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外币储蓄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外币储蓄的有关数字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规定表式和报送时间、方式逐级上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