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租用人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欠交租金满12个月仍不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本行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所发生的凿箱修缮费、钥匙赔偿费、公证费及逾期滞纳金均由租用人负担。因凿箱损坏存物,责任由租用人承担。箱内物品由银行登记、开列清单后另行保存。公证凿箱后满12个月租用人仍未提取的,本行有权处置所存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租用人应交费用,如有不足仍由租用人负担,本行有权追偿,多余款项租用人可在12个月之内领取,超过12个月由本行依法处置。
十四、租用人可授权一人以其名义处理开箱事宜。被授权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全面遵守本规则。被授权人违反本规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承担。租用人如终止授权关系或变更授权人,应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境外人士租用保管箱,应提供其在本行所在地的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以便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六、租用人原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须及时通知本行,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七、租用人如需在租期内更换印鉴,应先提出更换印鉴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留印鉴,交纳手续费后办理更换手续。
十八、保管箱租期届满,租用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交纳下期租金;如不再租用,应办理退租手续。
保管箱租期未满,租用人如中途退租的,亦应办理退租手续。
十九、本行为租用人保守秘密,保护租用人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本行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查封和开启保管箱之协助。
二十、在营业时间内若遇紧急情况,本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时,如要求租用人立刻离开保管箱库房,关闭库门等,租用人应予配合。
二十一、保管箱租金、保证金和各项费用标准由本行制定。
二十二、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表:一 ____市保管箱业务情况表
报告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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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 │ 其他单位开办保管箱业务 │本年度计划开办│
│序│ 情况 │ 情况 │ │
│ ├──┬──┬─┬──┬─┼──┬──┬─┬──┬─┼──┬──┬─┤
│号│网点│开办│总│租出│出│网点│开办│总│租出│出│网点│开业│总│
│ │名称│时间│箱│箱数│租│名称│时间│箱│箱数│租│名称│时间│箱│
│ │ │ │数│ │率│ │ │数│ │率│ │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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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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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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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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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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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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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保管箱业务情况报表
____分行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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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网点│开业│ 开办 │ 租出 │ 出租 │本期租│累计租金│ 保证金 │
│ │名称│时间│ 箱数 │ 箱数 │ 率% │金收入│ 收入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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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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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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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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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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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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