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规部门制作调解书(附件二)。
调解书自当事行各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规部门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法规部门应将调解不成的原因向分管行长报告,由分管行长主持专题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法规部门根据该处理决定制作裁决书(附件三),或由分管行长直接授权法规部门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加盖法规部门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法规部门对申请调解纠纷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并将此作为调解和仲裁的依据。
第四章 执行
第十八条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内部执行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行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原作出调解或裁决的法规部门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法规部门接到当事行申请执行请求,应制作执行意见书(附件四),附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财会部门后,对被执行行实行强制扣划。该执行意见书同时抄送被执行行及其所在一级分行。
对被执行行一方为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的,执行其所属分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4〕第21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辖属控股公司与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申请调解报告表
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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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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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调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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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别: │标的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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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部门: 电话: │
│ 联系人 ├────────────────────────────┤
│ │姓名: 部门: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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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请求 │ 涉及第三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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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其他│ │
│需要│ │
│说明│ │
│ 的 │ │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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