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
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8日 建总发〔1998〕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5日第102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转发所属执行。各行在执行中要自觉维护建设银行统一法人体制,以建设银行整体利益为重,认真、扎实地做好内部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附: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1997年12月25日中国
建设银行第102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银行统一法人体制,维护建设银行的整体利益,保证公平、及时地调解或仲裁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与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行)之间,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实行内部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未经总行批准,当事行各方不得通过诉讼或外部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四条 调解和仲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一级分行法规部门和总行法规部门。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法规部门受理辖属分支机构之间以及辖属分支机构与辖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总行法规部门受理:
(一)跨一级分行辖属分支机构(含一级分行,下同)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跨一级分行辖属分支机构与跨一级分行辖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三)总行全资附属公司与跨一级分行辖属分支机构及辖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