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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一名特派稽核专员一般负责3~4个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年对每个被查行至少巡视检查两次。特派稽核专员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查行进行临时巡视检查。
  第十条 特派稽核专员进行巡视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查行行领导有关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介绍,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资料;
  (三)查阅有关业务、会计档案资料,核实被查行的会计统计和经营管理情况;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风险较大的问题,向有关业务部门质询,并可以要求被查行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查行应当向特派稽核专员如实汇报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等记录,不得拒绝。
  在特派稽核专员对某些问题进行检查或核实、索取佐证时,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对一个行的巡视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总行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特派稽核专员署名,报总行总稽核室审核,由总稽核室呈报行领导审批。总稽核室根据行领导批示,督促被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及其助手应独立完成检查工作。如需抽调被查行稽核人员参加检查,应报总行总稽核室批准。被查行总稽核和稽核部门应为特派稽核专员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有义务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查行资产负债、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对被查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特派稽核专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派稽核专员对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应告知被查行行长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不通知被查行而直接向总行专题报告,建议总行及时对被查行问题进行处理或进行重点稽核。
  第十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和被查行情况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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