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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四)协助人事部门办理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专项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维护中国银行的权益,以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监督为核心,对被查分行进行巡视检查。
  特派稽核专员与被查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特派稽核专员不参与、不干预被查分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聘任,原则上由现职的总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
  特派稽核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能正确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业务方针、决策、制度、规定;
  (二)熟悉中国银行业务,精通一项或几项主要业务,特别是财会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维护中国银行利益;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巡回检查工作任务。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及解聘。
  (一)根据总行通知,由省、区、市分行党委向总行推荐特派稽核专员人选,主报人事部,抄报总稽核室;
  (二)人事部会商总稽核室提名,报稽核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三)人事部报总行党委审批后办理聘任手续;
  (四)特派稽核专员的任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能力可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第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解聘后,仍由原推荐分行负责安排工作。
  第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视检查被查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务方针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其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经营风险作出总体评价;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被查行的会计、统计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实际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等;
  (三)揭示被查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资产负债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委派其担任对其原所在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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