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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发送《中国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离任稽核实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划分稽核管辖范围的原则,即由哪一级行任命管理的干部由哪一级行组织稽核。
  第三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应在年初将本年度干部离任计划通报稽核部门,以便稽核部门安排全年的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领导干部进行稽核,人事部门最迟应在离任一个月前通知稽核部门,以便组织稽核。对调离中国银行系统的人员,稽核部门实施离任稽核前,该人员不得离职或调任。
  第四条 离任稽核报告是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业务工作的综合评价,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为此,稽核部门应根据被稽核人员的职责,对其在任期间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总行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被稽核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组的工作,被稽核对象要提供离任述职报告和未了事项的移交清单及其说明副本,离任述职报告要如实反映业务现状和存在问题,未了事项说明应写明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和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稽核对象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稽核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二章 离任稽核的对象

  第六条 离任稽核的对象为:
  (一)国内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和分管业务的行级、副行级负责人。
  (二)总行及各级行业务经营管理和管钱、管账、管物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章 稽核内容

  第七条 离任稽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的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及建立和完善本行经营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离任时业务经营现状。
  (四)被稽核对象提供的述职报告及未了事项中涉及业务方面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未了事项和遗留的问题是否全部交接清楚。
  (五)根据群众反映和其他途径掌握的重大经济问题线索,以及上级行要求需要稽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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