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启用长城人民币
信用卡新申请表、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 中银卡〔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表一”)、《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表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担保合约》(简称“表三”)(上述三表各包括个人卡和单位卡,详见附件)共六份业务表格已制定、修改和印刷完毕,文到之日起生效。在此,总行特作说明如下:
一、“表一”由申请人填写签字后交银行作为客户资料保存,“表二”经持卡人和银行双方签署后交由持卡人保存,以便持卡人能根据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使用信用卡。
二、在当前用卡环境下,向持卡人要求提供担保仍有一定必要,完全取消担保的时期并未成熟。但鉴于目前有些分行对少数申请人已不要求提供担保,因此总行对此不作统一规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由各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酌定。
三、此次不征订新表格的分行也应按本通知及其附件的规定办理。
四、各行对所有表格和规定等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如对上述文件有异议,可向总行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联系人:姚华
电话:(010)65101934
附:一、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单位卡)
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单位卡)
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
四、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担保合约(个人卡、单位卡)
附:一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申请表(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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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卡申领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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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中文及汉语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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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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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民族: │婚否: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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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务: │
│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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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电话: │
│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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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电话: │
│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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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 │其他收入: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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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卡到期是否自动换卡: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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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寄至: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自取□ │
│其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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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申领过长城卡或其他信用卡: │
│ 卡号1: 效期: │
│ 卡号2: 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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