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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发卡行收到代办行划来报单及附件后,应认真核对报单金额与所附存款单金额是否相符,存款单上的卡号是否为本行卡。经复核无误后,发卡行应缮制有关传票贷记持卡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在办理取现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辨别信用卡的真伪,检查信用卡的有效性,如发现可疑之处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2.核对注销卡名单及紧急止付令。如在注销卡名单和紧急止付令之内,应立即扣卡,并通知发卡行。
  3.检查身份证。信用卡与持卡人身份证件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彩照卡可免验身份证,但须校对取现人与卡上照片是否一致。
  第四十四条 发卡行应由专人对每天的账务进行监控,对日交易量起伏波动较大的,笔数异常增多的,应及时分析,必要时应报有关领导。

第七章 自动柜员机

  第四十五条 发卡行应对ATM业务实行专人操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凡已安装、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必须由其管辖行统一编制“ATM机号”。
  第四十七条 柜员机的钥匙和密码实行分管制度,密码应不定期更换,如掌管密码的操作员工作变动,密码必须随之改变。柜员机钥匙实行“双套制”。一套作日常工作用,一套作备用。备用钥匙经主管点验后由管钥匙操作员用封套封存,交与ATM无关人员放入专用保险柜或尾箱保管。启用备用钥匙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双人清机,做到当天钱、账一致,并详细记录清机情况。
  第四十九条 柜员机存款信封必须保留三个月以上,日志纸视同传票保存。
  第五十条 柜员机存款清点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点钞,一人监点,发现误差,及时报告主管,并以存款报告书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第五十一条 所有柜员机止付名单,必须当天输入柜员机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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