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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
 (1997年10月27日 银复〔1997〕41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卡〔1997〕5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
  二、该联名信用卡业务须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其他涉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手续费、优惠折扣等),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中向申请人明示,并应向持卡人提供合作双方对其优惠项目的投诉渠道或投诉电话。
  三、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协议书应删掉第9条“非竞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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