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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日)废止

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7日 中银信管〔1998〕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市、深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分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消费贷款是中国银行要积极拓展的业务领域,为规范中国银行消费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目前消费贷款授权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消费贷款与《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中的定义完全一致。
  二、对于以自然人为对象的消费贷款实行全额授权、余额管理。单一自然人在中国银行获得的所有贷款(消费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透支等所有品种)的总余额与其新申请贷款之和已超过消费贷款限额的(各分行单一自然人消费贷款限额见附表),新申请授信须报上级行批准。
  三、对于向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各行的批准权限按中银信管〔1998〕3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权限以内的消费贷款申请,各行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大额单笔贷款(具体数额由各行自行确定)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并实行行领导双签制度。
  对大型楼盘、大型汽车生产商、特定品牌汽车经销商等提供一揽子配套消费贷款支持的,可在认真调查客户资信及产品价值,并确定贷款总额上限后将总体方案报信贷管理部门一次性审批。
  五、关于消费贷款的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对象的确定,请各行严格按照总行确定的有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范围及《中国银行贷款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银信管〔1997〕3号文)和中银信管〔1998〕357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行贷款授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分行在制定本辖内消费贷款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的具体规定和权限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余额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担保方式补充设置各下级机构的单笔消费贷款批准权限(具体标准由各行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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