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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消费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消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消费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消费品的合同或协议,或有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的需求;
  (四)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消费总额的70%;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在中国银行办理银行业务,且有不低于最低标准的首付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消费贷款必须用于消费者的适合当地生活水平的、理性的消费行为中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用于经营和投机等非消费行为。对于挪用贷款的要立即收回贷款并根据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章 贷款币别、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币种。消费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或其他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人员,且有可靠的担保。汽车消费贷款目前暂限于人民币。
  第八条 贷款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贷款:系指一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五年以上,二十年以内(含二十年)的贷款。
  借贷双方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长于消费品的合法使用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其他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消费贷款受理部门提出消费借款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消费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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