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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日)废止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中银信管〔1998〕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信贷业务部:
  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全行系统消费信贷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消费信贷行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现发送你行(部),请各行(部)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        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消费贷款业务,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职责,实现消费贷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消费贷款指中国银行向申请购买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学生教育、家居装修和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向企、事业单位发放消费用途的贷款,按中国银行现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消费贷款的管理。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有权发放消费贷款的中国银行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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