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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
 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中银信管〔1998〕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1997年10月总行以中银信管〔1997〕235号文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请各行按照文件中提出的要求,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各地经贸委组织的摸底调查,对“三有”企业在信贷资金计划内要予以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消化亏损,盘活一部分老贷款,并要求各行对这部分企业的贷款加强管理,特别是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设专户,防止企业借机挪用、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银发〔1998〕265号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补充通知》,现将该文转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继续贯彻银发〔1997〕385号文件。
  二、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有销路、有效益特别是有出口定单的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企业申请、联合调查、银行评估、专户管理、封闭运转、确保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在贷款条件上要严格把握,必须符合中国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按此通知要求,对这部分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在企业专户上实行“双签”制,对于销货款未进专户的企业,要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给予扣收。
  四、各行接到此通知后,要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在各行的资产负债比例之内加快评估,提高效率,支持企业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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