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是各家银行争取的目标,借款人往往要求银行在短时间内出具较大金额的贷款承诺或放款,这与中国银行的审批程序相矛盾。各行除了应该及早介入,做好评估之外,超过自己权限的项目应该及时上报总行以协调资金和计划的问题。根据1998年信贷政策(即将下发),总行于近日就贷款承诺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对贷款承诺的出具原则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请各行参照执行。基本原则如下:
(一)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总行不规定权限,但是对外出具承诺应该落实资金和计划。该阶段出具承诺至少应附以下条件:项目经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中国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落实中国银行接受的贷款担保,贷款经过中国银行按程序批准。
(二)需要总行出具承诺或授权出具承诺的,必须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并说明资金、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可研阶段的贷款承诺必须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经批准后才能对外出具。
对于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银行间无序竞争问题,各行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推波助澜,不能违反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业务开拓和现有规定有冲突的,应该及时上报和反映,对于违反现有规定造成中国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总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项目管理问题
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往往存在建设时间和还款期较长,涉及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层次多,借款人由于具有垄断优势不与中国银行合作,项目贷后管理不易控制等特点,给贷款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对此,首先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以本次会议精神为蓝本,会后,总行将制定中国银行基础设施贷款管理办法,对一些重要问题予以明确。各行对必要的大项目应该设立项目经理并加强信贷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对于项目的贷后管理,应该根据《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中间业务问题
涉及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收费业务(包括项目经营期间收费、为政策性银行作代理业务收取的代理费、转贷款的转贷费用、参与境外融资项目的评估手续费等)、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要做到这一点,银行的服务一定要跟上。各行应该在网点布局、实现省内通存通兑、资金划拨体系等方面作进一步改进,以满足客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