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在清偿了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本息及相关的费用后,借贷双方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和保险单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四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四十九条 抵(质)押合同可规定在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时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完成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舍弃、赠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及权益;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