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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998年5月21日 中银信管〔1998〕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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