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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 中银资〔199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的集中统一调度,总行决定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附后。
  上存资金管理规定改变后,分行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各分行应加强对本行资金营运情况的分析预测,掌握本行资金运行规律,注重资金的期限匹配。
  二、为了提高总行在资金调度中的主动性,总行明确规定: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分行主动上存总行资金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户的,必须经总行资金部批准同意后,由总行主动转入活期上存户。
  三、由于上存资金协议只是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登记台账的凭证,所以今后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填写协议书后不需要再邮寄总行,只需要传真即可(以后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四、符合定期上存资金条件的分行要根据本行资金营运规律,合理确定上存资金的期限结构,活期超限额部分如转为定期上存,需分行填写上存协议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由资金部通知财会部转账。
  五、分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分行上存资金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最低起存金额为1000万元。
  二、对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分为活期、三个月、六个月三种期限。
  三、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采取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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