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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七)居民个人因私用汇,凭以下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售付汇:
  1.因私出境探亲、会亲、旅游、朝觐、留学、就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下列有关文件: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另提交录取通知书、自费就医另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还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提交首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5)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蓝色条章),旅行社集中全团护照办理。自行出境旅游的,直接办理。
  2.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凭以下文件办理:
  (1)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凭提交的境外邀请函、电、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办理;
  (2)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凭提交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办理;
  (3)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凭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和本人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办理;
  (4)居民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因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或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医院的处方。
  3.因私兑换外汇按以下标准办理:
  (1)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
  a.香港、澳门地区,1000美元;
  b.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2000美元;
  c.自费留学、自费朝觐、自费出境就医;
  d.未满14周岁的儿童,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售汇。
  如一年内多次出境,每年只售汇一次。
  (2)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一次性售汇2000美元。
  (3)因其他需要售汇标准:
  a.境外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b.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组织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c.境内居民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d.居民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如因病或其他事故,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汇出;
  e.在我国境内居留满一年的外国人、港澳台胞出售自用物品所得人民币,可兑换1000美元;
  f.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以内(含500美元)的,根据实际合理用途办理。
  超出上述范围的因私用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八)外汇存款的汇出(经常项目项下):
  1.外汇户存款。
  (1)1万美元以下汇出境外直接办理;
  (2)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2.外钞户存款。
  (1)2000美元以下汇出境外直接办理;
  (2)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九)外汇存款的汇出(资本项目项下),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十)居民外汇收入(经常项目项下):
  1.一次解付1万美元以下外币现钞或人民币,客户申明该款项属于下列经常项目直接办理:
  (1)专利版权收入;
  (2)稿费;
  (3)咨询费;
  (4)保险金;
  (5)利润、红利;
  (6)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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