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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k.签单地点和日期、正本提单份数;
  l.承运人签字;
  m.箱号和封号。
  5.有效凭证审核要点:
  (1)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审核要点:
  a.颜色:蓝色(一般贸易)、粉红色(进料加工);
  b.海关验讫章、防伪标签;
  c.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必须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协议)的买方及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不得代为付汇;
  d.贸易方式,来料、易货、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补偿贸易、捐赠物资、出境展销展览商品复入境、保税仓储等,不得办理对境外售付汇;
  e.起运国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唛码”及“备注”栏注明由“**保税仓库转入”的报关单,不得办理对境外售付汇;
  f.品名、数量、箱号、价格、包装种类、毛重、净重等;
  g.申报单位签章;
  h.海关有关人员签字。
  与报关单有关的其他审核要点:
  a.各凭证上的金额和货物名称应一致,购付汇金额不得大于报关单上的金额。
  b.报关单上注明的提单号、合同号应与提单和合同上的编号一致。
  c.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一般应晚于合同及提单上的日期,并不得早于购付汇日期90天以上。
  d.报关单上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栏写明相关文件号的,要求客户提供该文件的售汇专用联。审核相应的许可证和批准件上的申请进口单位(进口商)和收货方是否购付汇方,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可大于),货物进口时间是否在许可证及批准件的有效期内。
  e.超过10万美元的报关单应向签发地海关事先核对,海关反馈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应盖有海关单证专用章,不得委托境内机构代办。
  f.一份报关单多次购付汇的,所有购付汇必须在中国银行办理,已在其他行办理过购付汇的,中国银行不予受理。
  (2)进口付汇核销单:
  a.单位代码、单位名称;
  b.收汇人国别、交易编码;
  c.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内;
  d.购付汇币别、金额;
  e.付汇性质及备案表编号;
  f.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
  g.结算方式,若系货到付款项下应要求企业详细填列报关单号(9位数码)、报关日期、币种、金额;
  h.进口单位签章。
  (3)进口许可证:
  a.进口单位、收货单位;
  b.许可证有效期
  c.贸易方式、进口国家、到货口岸;
  d.品名、数量、总值;
  e.发证机关盖章、日期。
  (4)进口登记证明:
  a.进口单位名称;
  b.登记证明有效期;
  c.贸易方式:到货口岸;
  d.产品名称、金额;
  e.发证机关盖章、日期。
  (二)办理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的重要提示
  1.该项售付汇为代理进口付汇的,审核购付汇单位的代理进口权。凡非外贸公司和未经国家批准的可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三资企业不得受理。对外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单位必须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协议)的买方及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人,不得代开信用证或代为付汇。
  2.除非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口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中因缺少货权凭证而出现不符点,一律拒付,不得应进口单位要求办理付款。
  3.购付汇各种单证不符、单证为非有效单证、单证不齐全或模糊不清或未经授权的涂改、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的,不得办理售付汇。
  4.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下列客户办理售付汇:
  (1)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2)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3)贸易项下的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5.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客户避免汇率风险,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同应当包括:
  (1)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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