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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
  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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