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违法
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 农银发〔199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保卫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全行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统计范围,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336号)、《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监〔1997〕50号)、《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农银发〔1997〕25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依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和考核年度立案查处的案件情况。
第五条 案件考核是通过对各分行在一定时期内立案和发案数量、金额、资金损失、枪支损失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各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内控能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案件考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设定若干指标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考核各分行对指标和标准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指标:
1.综合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综合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违法违纪案件件数+当年发现责任刑事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件/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