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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 农银发〔199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    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 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 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 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 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 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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