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罚,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对违规行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七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部门按照本办法提出意见,交有权部门处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建立违规违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