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不力,管理混乱,造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四)发现重要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
(二)发生10万元经济大案和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四章 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领导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对有关资金组织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支行没有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齐事后监督员的;
(三)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造成资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流失、被抢、被盗、被骗的;
(四)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抬高利率的,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空收空付储蓄存款,以及用跨日、跨旬作账等办法调剂存款基数,指令资金组织部门或储蓄员违规操作的。
第十一条 对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经济大案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章制度,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