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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财会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刮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三)不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备财会工作人员的;
  (四)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规定应予报批而没有报批的,项目实施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
  (七)带头违反财会制度或指令财会部门违规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的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行领导在领导财会工作中,有违规责任的,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
  (三)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违规性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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