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自动用库款、营业用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
(四)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当日记账、总分核对以及内外账和各种往来账的定期核对,导致账账、账表、账证、账款、账实不符的;
(五)报表的编报弄虚作假,数据有失真实性的;
(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七)财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八)临时离岗,款箱、账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临时代办不办交接手续的;
(九)不坚持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
(十)对印、押、证、机管理不善,发生印、证、机丢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对借据要素不全和未经本单位有权审查人批准的贷款办理了放贷手续的;
(十三)结算中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询查复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影响汇路畅通的;
(十四)结算中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十五)在票据结算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贴现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联行资金或挪用客户存款的;
(十七)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造成数字丢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十九)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收入、支出,违规列支应收款项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处理有关资金、财产账项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或在制止无效时,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但未造成后果的,无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