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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工资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突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未经总行批准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的,挤占、挪用、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机构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机构的,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稽核意见书中提出的纠正处理意见,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处理情况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释义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对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银行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二)拒绝、刁难、阻挠稽核检查的;
  (三)明知故犯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毁灭证据的;
  (六)拒不纠正错误的;
  (七)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规的;
  (八)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九)严重违纪和违法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部门稽核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四)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稽核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凡认定应取消荣誉称号或解聘技术职务的,凡认为应调离工作岗位的,凡认为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凡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的稽核发现问题移交书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一百三十七条 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由各级行主管行长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决定。无故不及时执行的,稽核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行党委,同时报送上级稽核部门。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按稽核复议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级行稽核部门在各级财会部门设立“稽核收缴、罚款专户”,哪一级行稽核部门作出的决定,处罚款项收入哪级行专户。各级行稽核部门按总行统一设计的稽核处罚通知书格式印制下发使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款项。对单位的收缴款和罚款可由单位主动汇交,也可由会计部门向被处罚单位划付。对个人的收缴款、罚款、赔款可由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在被罚人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处罚的单位应将收到的罚款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其他”项目核算;被处罚单位的罚款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其他”项目核算。
  第一百四十条 “稽核收缴、罚款专户”的款项由各行稽核部门管理、使用和进行款项分解,其中单位收缴和罚款转入损益,个人罚没款用于促进稽核工作的开展和奖励稽核有功人员或执行规章制度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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