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办理各种结算应收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而未收取的,除补收应收费用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2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规列支其他应收款的,用其他方式违规垫付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利用联行资金或内部其他资金为企业、个人垫付资金的,限期收回本息,对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并建议调离和调换工作岗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的,责令纠正,并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上基建项目的,搞账外资产的,责令停工,交上级行处理,对单位按占用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基建上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计划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规购买固定资产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增、虚减收入、支出,人为增大(减少)利润的,责令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取消因此获得的荣誉,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计提或按比例控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的,未实行专款专用的,年度内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年度外对单位按其违规金额处以全额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虚列费用支出的,全部收缴,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转移下甩费用支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由于虚放虚收,任意改变贷款形态造成少收利息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规出具书面经济担保的,责令立即撤销经济担保,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务监管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的,责令行使业务监管人员配备权的单位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自身监管未按规定到位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的配备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责令行使业务操作人员配备权的单位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重要岗位未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离岗培训、回避制度的,责令行使上述权利的单位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人事纪律,未经总行、分行批准,突破用人计划指标的,未经批准擅自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或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