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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 农银发〔199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增强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内部控制,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并确定统一的处罚处理程序和标准,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稽核部)。原《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农银发〔1995〕166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1.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
  2.收缴违规所得;
  3.罚款;
  4.赔偿经济损失;
  5.通报批评;
  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
  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六条 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 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 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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