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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
  第十五条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
  (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
  (四)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
  (五)对违规行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八条 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领导批准。
  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
  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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