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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操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资金运营及外汇交易方面:
  1.超越权限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的;
  2.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办理拆借业务的;
  3.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不全,擅自调拨资金的;
  4.擅自调拨资金,形成事实上的违规经营的;
  5.超越权限,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6.非不可抗拒因素形成资金不能按时出、入账的;
  7.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的;
  8.未经批准超过总行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
  9.未经批准或超越权限进行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业务的;
  10.擅自进行外汇投机交易的;
  11.未经总行同意,擅自引进外资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
  12.其他违规行为。
  (二)国际结算方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
  2.无100%付款保证即对外开立信用证的;
  3.挪用信用证保证金的;
  4.未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处理信用证业务的;
  5.违反规定为客户办理提货担保的;
  6.未按《托收统一规则》办理跟单托收业务的;
  7.未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票据托收业务的;
  8.违反规定办理汇出、汇入汇款业务的;
  9.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的;
  10.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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